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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8页(655字)

对全国剧场业务工作进行的管理。

1983年1月8日文化部发布,同年5月1日起试行的《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共14条。主要内容:(1)剧场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在经济管理上,参照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单独核算。(2)剧场可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剧场等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厅)参照《全国剧场分级参考标准》核定。

剧场和剧团的演出收入分成,按剧场的不同等级及演出票价的高低,分成比例也有所不同。(3)剧场在搞好本职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为观众和剧团服务的项目,收入一律纳入剧场总收入。

根据本试行条例,文化部、财政部于1984年4月30日发布了《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年7月1日起试行。共9章36条。主要内容:(1)剧场实行“全额管理、定收定支、专项补助、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2)剧场的财务收支,应通过银行结算,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制度,并接受银行的监督。

收入不准另立“小金库”。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办法执行。

财产管理和票务管理都要建立严格的制度。

(3)考核和奖惩。

考核内容是演出、放映质量,宣传效果,服务质量以及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考核应依据统一的业务指标及计量标准。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财物等责任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到损失的人员,应扣发或不发奖金;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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