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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3页(573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为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三级。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500处,其中1961年3月4日公布的第一批有180处,1982年2月23日公布的第二批有62处,1988年1月13日公布的第三批有258处。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计24个城市。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确定38个城市作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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