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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6页(476字)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共8章28条。主要内容:(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3)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4)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5)对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

(6)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5至10倍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等处罚。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开具不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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