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俱乐部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1页(444字)
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体育俱乐部,但性质不一,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体育俱乐部分为业余的和职业的两种。前者为业余运动员提供运动场地和器材,其经费来源一般是靠收取体育设施出租费和会员费,也有的由工会提供经费。
后者雇用或租用职业运动员参加比赛和表演,借以赚取利润,或替企业作宣传、作广告。其经费主要是由大企业家或股份公司提供。
世界上最早的体育俱乐部,产生于17、18世纪。1608年出现的美国高尔夫球俱乐部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的体育俱乐部,最早出现于中国工农红军连队,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在红军连队建立和充实俱乐部”,促进了俱乐部的发展。负责开展官兵文体活动,以后发展为群众性的文体组织。50年代初期,在全国和一些城市成立过国防体育俱乐部,在上海建立有单项的摩托俱乐部、射击俱乐部、划船俱乐部等和综合性的军事体育俱乐部。俱乐部负责领导和组织运动队的训练工作和参加全国竞赛。
它设有供运动员活动的场地、器材和技术指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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