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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1页(516字)

1986年11月1日国家体委正式公布,并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划单列城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行业体协,体育学院,国家体委直属单位贯彻执行。

这个条例草案的初稿,于1961年11月下发征求意见,并经过1961年和1962年两次全国体育工作会议讨论,在少数运动队中试行,1963年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1981年6月20日国家体委颁发《优秀运动队试行工作条例》,之后,又作了修改。条例共12章52条。

主要内容:(1)优秀运动队的主要任务和方针是,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又红又专、有勇有谋的运动员、教练员队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成体育强国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2)运动队贯彻以训练为中心,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针,(3)竞赛与训练的结合。(4)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教学管理。(5)教练员的聘任及职责,教练员的培训和考核。(6)运动员入队条件,运动队的管理工作。

(7)运动员的医务监督和伤病防治,运动队后勤保障工作。

(8)运动队组织体制和项目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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