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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2页(555字)

又称版权。

在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系国家,称为“作者的权利”。它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未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许可或转让,任何人不得占有和行使(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着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要求确认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包括作品的出版权、录制权、表演权、播放权、摄制电影电视权、翻译权、改编权、编辑权,以及发行权等。

着作权保护是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法律对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提供的保护措施。

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他人使用作品时,需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并向他们支付报酬。着作权保护方式有国内立法和国际性的公约。

着作权保护期的长短因各国情况不一而有所不同,一般系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有的短至25年,个别国家长达99年。着作权限制是国家在保护作者着作权的同时,为了社会和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对作者的专利进行某些必要的限制,从而促使作品的广泛传播,以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

由于各国历史情况、社会制度不同,对着作权的限制也不一样。各国通常是从对作品保护的时间、范围以及作者某些权利的行使方面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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