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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4页(596字)

文化部出版局根据《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精神制订,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1)美术出版物在第一次出版时,根据作品的质量高低、难易程度,付给作者适当稿酬。初版按幅数或字数付给作者基本稿酬,并按印数付给作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印数稿酬根据基本稿酬总额按规定的百分比支付。(2)一种出版物以几种形式出版,或改变装帧设计,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或编进另一书时,除了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付印数稿酬。

(3)根据他人着作改编的连环画册,除对改编者按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外,出版社按改编费的20-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20%向原出版者付酬。(4)装帧设计按其艺术质量和繁简程度付酬。

封面设计包括绘画创作者,按封面画和封面设计两项标准计酬。(5)临摹画册、封面设计、图案美术字、书名题字、连环画着色、描绘等稿件,均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6)凡有价值的收藏品出版时,出版社应付给收藏者和原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报酬;收藏费不付印数稿酬。属于资料性质者,则根据资料的价值酌付资料费,不付印数稿酬。

(7)约请社外人员审稿,付审稿费。(8)出版者同作者要签订合同。

从1990年7月1日起,按新规定稿酬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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