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0页(348字)

1986年9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音像出版物,是指录有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图像,以商品形式销售的唱片、音带、像带和视盘。复录生产单位,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或生产单位。

(2)音像出版物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

保护期为25年。音像出版物未经出版单位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商业性翻录、复制。

音像出版物版权受到侵犯时,音像出版单位、作者、表演者有权提请广播电影电视部调查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没收其侵权所得,没收其侵权出版物,取消其出版或复录生产权利。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