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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1页(322字)

广播电视部制定,1982年12月23日国务院批转发布。

主要内容:(1)广播电视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音像制品出版事业的规划,审核并批准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设立,监督检查音像制品出版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管理音像制品进出口业务等。(2)对个人携带自用的和由其他途径输入的音像制品,海关应当进行检查。凡有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和色情、诲淫内容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音像制品,一律没收。

对于内容极不健康的音像制品,也不准进口。(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音像制品管理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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