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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3页(597字)

1984年2月20日文化部发布。

共4章20条。主要内容:(1)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好技术培训、技术考核、设备维修、器材供应以及各项技术管理工作。(2)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做好安全放映、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影片拷贝管理、技术培训、技术检查和技术革新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机构。

(3)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条例并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4)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采用科学手段,检测放映机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放映声、画质量,逐步改善观众的视听条件。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办法,对放映单位进行技术检查。(5)加强智力投资,加强影片拷贝的技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6)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发行放映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有计划地推广新技术,加强技术情报资料的搜集工作。(7)各级电影公司均应设立负责发行放映技术管理和影片拷贝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放映技术培训、有较丰富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干部,配备检测声、画质量、维修机器设备用的专用和通用仪器、仪表和工具。

(8)明确中国电影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地、市、州、盟电影公司,县(旗)、市、区电影公司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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