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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3页(404字)

1979年12月15日文化部发布。

主要内容为:(1)对电影剧本的审查。①各类准备投入摄制的电影剧本,均由各电影制片厂负责审定。②凡经电影制片厂审查通过的故事片(含舞台艺术片)电影剧本,均应于开拍前报送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并同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对影片的审查。

①各类国产影片摄制完成后,由电影制片厂进行初步审定。②凡需申请全国发行或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国产影片,经电影制片厂初审通过后,报送电影局审定。③各类外国和香港地区的送选影片,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进行初选,其中拟在国内发行的影片,由文化部电影局审定。④凡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全国发行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国产影片、译制的外国影片和香港影片,由电影局发给上映许可证。

⑤凡作为资料保存的外国和香港地区的影片,由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选定,并报电影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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