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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附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页(451字)

中国旧时国民党政府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附加税。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海关主权长期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把持,清王朝失去了关税自主权。1921年,北洋政府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中国关税自主的要求。1922年2月,同到会各国签订《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规定中国政府对进口一年徭役编派一段供应,其以田亩分段的,又名“十段田法”。

嘉靖中年,外患严重,又将这种方法改变,以便加派赋役。每年编役不限于一甲;一甲的田有余,留作以后派差,不足,就提下甲田地补充。实际上提用较多,故又名“提编”。

嘉靖隆庆年间盛行于南直隶、浙、闽等地。

货物除征收5%的关税之外,可另证2.5%的附加税(个别奢侈品的税率为5%),简称“二五附加”。

当时未能立即实行。

到1926年北伐战争开始,国民党政府才在广州开征,第二年逐渐推行到北方各省。1929年2 月,国民党政府实行《海关进口税则》后,二五附税即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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