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8页(1135字)

现代民主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应行为(义务)的能力,必要时甚至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协助其实现其权益。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选举权利、各种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等自由。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内容。维护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大部分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同时并提出了一系列所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措施,包括立法保障、宣言保障、司法保障和抵抗权。立法保障分为消极保障和积极保障。所谓消极保障是指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宪法和法律详细规定,直接予以保障,其目的在于防止立法和行政专横。积极保障是指在国家公职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宣言保障是在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中强调对人权的尊重,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保障分为两种形式,即司法审查制和违宪控诉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审查其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并在确认不符合宪法时有权拒绝适用的一种制度。美国宪法即为典型。违宪诉讼是由宪法法院受理关于控诉违反宪法、包括违反人权条款的法令或处分的案件,以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弥补日常立法的不足。如意大利、德国宪法即确立了此项制度。抵抗权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指公民在遭到沉重压迫和迫害的时候,享有反抗这种压迫的权利。最早见诸于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但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政权后,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再对抵抗权作出规定。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希特勒法西斯横行暴虐的教训,联邦德国的黑森、不莱梅等州宪法中首先规定了公民的抵抗权。之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葡萄牙宪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上述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措施对于维护资产阶级法制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资本主义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以私有制为基础,因而对广大劳动人民而言往往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了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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