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监督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2页(502字)
中国1986年渔业法对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及管辖权作了规定:(1)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3)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订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1987年《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1)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2)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4)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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