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水域利用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3页(463字)
中国1986年渔业法第10条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使用权确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水面、滩涂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2)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3)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水面、滩涂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或被侵权人可以持养殖使用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行政或诉讼程序,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保护,排除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犯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本法第11条还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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