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3页(623字)

中国1986年渔业法第16条规定: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必须向渔业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1987年《渔业法实施细则》对发放捕捞许可证作出具体规定:(1)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3)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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