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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9页(568字)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对丁役征收的代役金或实物。

亦称“丁赋”、“丁银”、“丁赋钱”、“身丁钱”等。“丁税”是从丁役转化而来的。

凡是人到丁年(丁年的规定,各代不一致,男子一般以18岁至60岁为丁龄)都要服兵役和徭役,后来因为征集徭役问题很多,并且多数逃跑,于是以钱雇役。秦、汉时代的更赋,其中的戌卒就可缴钱雇人代替。

那时,每个丁男一生中要到边境上服兵役一年,或到京城做卫士一年。如不愿服役,可按每月交纳300钱,雇人代替。

唐朝的“租庸调”法中规定丁男每年要服役20天。没有事则征收实物每天纳绢3尺(布加1/5),这是以征收实物代替服役。

边境少数民族要纳丁税钱,上户1 0文,次户5文,下户免缴。

五代十国的吴越、南汉以及北宋初的南方各地,都在当地征收身丁钱。元代丁税缴实物,明代丁税(徭役、均徭)一般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是农民自己亲去服役或由丁民自行雇募;银差是缴纳货币。明万历九年(1581),推行“一条鞭法”,赋和役才并为一条,按亩征银,但因地主豪强的抵制,“一条鞭法”没有全面施行,有些地方仍存在“户口有户口之银,丁口有丁口之银”的现象。

康熙五十五年(1716),推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雍正初年(1724)才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地丁与田赋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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