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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通商大臣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5页(251字)

1861年初中国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时,设三口通商大臣于天津负责管理天津、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等地的通商、交涉事务,并管理天津关税。

对三口通商大臣只颁关防,不加“钦差”名义。遇要事,准其会同奉天、直隶、山东督抚等商同办理。

三口通商大臣除办理通商、交涉事务外,还负责兼办海防,主要是训练“洋枪队”和创办生产军火的天津机器局。清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后,直隶总督由保定迁天津,故改由直隶总督兼任三口通商大臣职,称“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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