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费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0页(653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内征收的一种税收。
公益费实际上是普通所指的税收,由于它是“用之于民”而“取之于民”,为公共谋利益的,为了从根本上区别国民党政府及反动军阀的捐税,把革命根据地开征的税收称之为“公益费”。1 930年9月初,鄂西五县联县政府召开工农商联席会议,讨论制定了《征收公益费条例》并颁布施行。
公益费包括三种,即土地公益费、商业公益费和白区来苏区贸易公益费。条例规定:“甲、农民以田为标准,按田之肥瘠分上下两等,政府并须规定尺亩,每年秋收后征收。上等10亩以上征收1 0%(10亩以下不收),25亩以上抽1 5%,40亩以上抽30%;下等,1 5亩以上征收10%(15亩以下不收),35亩以上收15%,60亩以上抽30%。乙、商人,以资本为标准,200元起码收费,200元以下不收。200元资本以上者抽5%,500元以上抽1 0%,1 000元以上抽1 5%。5000元以上者抽20%,1 0000元以上者抽25%,50000元以上者抽30%,100000 元以上者抽40%。每年5月、8月、12月缴纳”。
“允许白区商人来赤区卖货……政府按资本征收其公益费,发给护照。公益费500元起码,500元以下的不抽收”。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
在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上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并颁布执行。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公益费于1 932年2年1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