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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1页(622字)

新中国建立之初于50年代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

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与资本主义经济在企业内部联系合作并居于领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公私合营大体上经过两个阶段: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通过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部分收归国有,也有的是由国家对私营企业投资等方式而产生的,1954年后得到迅速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已进入企业内部,并由国家委派干部担任企业领导工作;国家已经部分地占有了企业的生产资料;生产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企业的利润按“四分肥”原则分配;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进一步受到限制。到1956年初,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在短期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面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公私合营后,国家对资本家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资本家的剥削被限制在固定的股息上,同企业利润多少不再发生联系;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企业的生产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资本家除了拿定息之外,不能再以资本家的身份来行使职权,而由国家安排一定的工作,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企业的性质也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

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和支付定息后,再采取利润分成形式上缴国家财政。1966年9月,国家停止支付定息,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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