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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办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49页(504字)

即纳税义务人自觉纳税和民主协商共同办税。

是中国50年代初期采取的一种税收征管办法。1950年6月,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指出:“希望全国工商界遵照税章,踊跃纳税,消灭逃漏。希望各地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和同业公会及全体职工协助税务人员完成国家征税任务”。1950年5月召开的有工商界代表参加的第一届全国税务会议确定了“共同负责,协商办税”,达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

1951年3月,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重申协商办税的指导思想,是大多数人民的自觉纳税和实行民主协商,大家办税。建立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和税务复议委员会,是协商办税的组织保证。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由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工商联代表和各业推选的代表,以及政府聘请的工商界公正人士组成。税务复议委员会由税务局、工商局、工商业联合会和工会等方面组成,由税务局召集,复议关税收征收总额和处罚等事项。

两个委员会建立以后,各位委员大多是各业领袖,对各业各户的情况,平时已有了解,经过评议工作,必定会有更深入的了解,纳税人就自动自觉地处理工商业税的纳税问题,把过去的矛盾,得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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