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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产品征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49页(328字)

中国为了解决全能厂和非全能厂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而在税收上对非全能厂采取的一项照顾政策。

1973年税制改革前,税法规定对列举的协作产品给予免税照顾;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税法规定对列举的适用税率在5%以上的协作产品减按5%税率征税;1984年1 0月试行产品税后,适当调整了协作产品的征税范围,对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的以低于出厂价提供给协作对方作为原材料,配套产品或零部件的牙膏皂坯,用于生产毛线、呢绒、毛毯的毛纱,用于生产麻布的纯麻纱,自来水笔、铱金笔和圆珠笔的零件,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的零件,继续减按5%税率征税。实行增值税的产品,按增值税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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