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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包装计税产品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55页(443字)

产品税用语。

中国产品税税法规定准于从销售应税产品的法定计税依据中,扣除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的金额,以其余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产品。按扣除包装的程度划分,有两类产品:一类是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包装的卷烟和雪茄烟,以其销售收入扣除硬质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硬质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二类是白酒、黄酒、复制酒、汽酒、药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烧碱、焦油和漂白粉,以其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市场消费的需要,这些产品需要改进包装及装璜,从价值上分析,其包装在产品售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加之这些产品的税率大部分较高,购进的包装物已经负担了税收,因此,为了有利于这些产品改进包装,适应市场消费需要,又不因改进包装增加产品售价而相应地增加很多税收负担,在税收上特殊规定对这些产品给予按销售收入不同程度地扣除包装物后计算纳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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