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特产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98页(462字)
中国对农林特产征收的农业税称为农林特产税,它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根据198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农林特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水果、菜、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海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及其计算方法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至10%。
在此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 5%。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