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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支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03页(380字)

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见票即付以外的到期日的支票;或者在出票时记载了虚假出票日,即以实际出票日以后的日期作为票载出票日的支票。实务中的远期支票通常为后一种情形。支票为支付证券,限于见票即付。各国票据法都规定,在支票上记载见票即付以外的到期日的,该项记载无效或视为无记载。但在实务中,有的出票人为规避票据法有关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和提示期间较短的规定,往往签发以实际出票日以后的日期为票载出票日的远期支票。签发远期支票违背了支票的性质,并且出票人在实际出票日可能与付款银行之间没有资金关系,或者可能在票载出票日到来前变动资金关系。关于远期支票,票据法上的处理措施不一,有的规定远期支票的持票人于票载出票日前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有的规定远期支票的持票人不得于票载出票日之前提示付款,而只能在票载出票日以后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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