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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17页(877字)

均田一词,在中国西汉、元、明时代,是指按官爵等级以确定赐田数量多寡的规定而言。

后代的均田论,系指北魏李安世的均田疏及据此于太和九年(485)颁布的均田诏所反映的思想而言。北魏均田思想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拓跋魏政权巩固后,已往南迁及流亡异乡的农户纷纷返回原籍,但发现自己家园另有新主,无处安身。北魏政权为安置这些北返的大量农户,以缓和阶级和民族矛盾,于是颁布均田之制。北魏均田办法的主要内容是:露田(即种植谷类作物的土地)的分配,每男夫40亩,妇人20亩;麻田男10亩,女5亩,本人老死,即归还国家,不得自由买卖。

桑田、榆田、宅地的分配,山1亩到20亩不等,各有详细规定,并准其世袭或买卖,但不得超过本人应有的购买限额。分得土地农户须按规定纳税,还田后即免除纳税义务。

均田各有关事项规定之周详,在中国整个封建时期内没有任何土地改革方案可与之相比拟。北周到唐初,虽对各项规定有所增损,基本上多系依北魏之旧。

但北魏的均田思想,决不能理解为主张土地平均分配。它在本质上是在不触动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将封建国家所掌握的大量公荒土地平均分配给那些无地农民使用,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发展小农经济,借以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并保证封建税收。因此,它才能在以后各封建王朝断续地推行达300年之久。到唐代中期,由于以往口分田也累累受而不还,而永业田的面积又日益增大,因而可能作受田之用的土地日渐缩减;同时,由于一般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的发展和租佃制的广泛采用,故在开元(71 3-741)以后,均田制趋于消失。

明朝中期,有不少封建士大夫不断提到“均田”,但他们所谓的“均田”,已非北魏“均田”之原意,而是指采取上地清丈或清查漏税方式,以平均地主们的土地租税负担,它和农民的土地问题风不相及。明末农民大起义领袖李自成以“均田”为号召,对起义武装的发展壮大,起了极大的作用。这是被压迫的农民群众自己提出来并采用暴力力式以均分地主土地的口号,与北魏封建剥削阶级思想家提出的所谓“均田”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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