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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5页(626字)

中国财政税收制度的重大变革。

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利改税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创造条件。

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企业同国家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全额补贴的办法,严重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形成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不合理现象。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探索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路子,进行了种种形式的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从1983年6月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余利超过企业合理留利水平的,再上缴一部分利润,形成税利并存的局面。从1 984年10月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将原有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分别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另外,国营企业缴纳的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以及农(牧)业税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它是中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见“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利改税第二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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