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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93页(477字)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或商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是影响应税所得额计算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计算。

所谓直线法是指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估计废弃后的残余价值,以其余额,按规定使用年限平均逐年摊销的一种折旧方法。这样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因在统计图表上显示为一条直线,故称直线法。对残值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原值的1 0%为原则。在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残值为既定的条件下,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折旧额的大小。

中国税法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最短使用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的最短使用年限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短使用年限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具有独立用途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和改变折旧方法的,应逐级报经财政部批准。凡属已经折旧足额而仍可维持使用的固定资产,均不得再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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