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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96页(1000字)

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养牲畜,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宁夏、四川、西藏、内蒙等八个省、自治区,其中有些省是一部分地区开征。全国没有统一的牧业税条例,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结合本地牧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牧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大牲畜中的、骆驼,小牲畜中的绵、山羊5种牲畜。

纳税人是牧区和半牧区牧养5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乡村、国营牧场、部队牧场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寺庙、个体户等。

有些半农半牧区,纳税单位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业、牧业收入相等的,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牧业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两种:一是按纳税单位的畜牧业总收入计征(不扣除成本费用);另一种是按实有牲畜头数计征,即按纳税单位每年六月末实有牲畜头数,减去按规定应免税的牲畜头数作为计税的牲畜头数。在税率设计上各地不尽相同,大体有三种:一是纯比例税率制,即按计税收入或应税牲畜头数的多少,全数依率计征。二是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制。即规定一个合理的起征点,以纳税单位为计算单位,计税收入或计税牲畜头数不足起征点的免征,超过起征点的全额依率计征。

三是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制。就是规定一个免征额,不论哪个纳税单位,都从应税的牲畜头数中,先扣除这个免征额,然后再依率计征。税率规定也不一致,大体上也有三种:第一种全省(区)税率统一。

第二种地区差别税率。第三种按照牲畜种类,分别规定固定的征收额,这种定额税率制,实际上是按牲畜的种类规定差别比例税率。

为了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各地都有许多减税免税规定,在征税范围上的照顾更大。牧业税的征收多数地区采取征收实物的办法,也有少数地区征收货币。

征收的时间一般在7、8月份,一年征收一次。征收的方法:按畜牧业总收入计征的,采取查帐征收,根据会计帐上记载的数字,扣除应免税的收入,依率计征;按“一定五年”基数计征的,头一年评定基数,以后4年照基数依率计征,5年到期后,再重新评定新的征收基数,依次顺推;实行按实有牲畜头数计征的,6月末以前要到各纳税单位去清点牲畜头数,然后登记征收清单,扣除免税牲畜,再依率计征。牧业税征收的畜产品或活畜,都交给国营商业部门,由商业部门付给财政部门价款,交入国家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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