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97页(212字)
中国金朝杂征之一。
物力指民户的负担能力,以丁口及资产为衡量标准。宋朝计民户物力定等第,为应否服役及服役轻重的依据。金朝税制,官田交租,私田纳税,除租税外,还有各种杂税。对田园、屋舍、车马、树艺和藏镪等资财所征税项,名物力钱。规定官吏和民户一体缴纳,但豪强权势可请托逃免,民户则必须负担,且在通检推排时高估资财,加重税额。后又将逃亡人户应纳税钱摊派于留居民户,纳税户负担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