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征税理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4页(399字)
西方国家征税学说之一 。
指税款应根据从政府劳务中得益的大小来缴纳的原则。因此,政府各项劳务的费用应该按照个人所享受利益相对多寡来分摊给个人。尽管这种受益理论可以在政府如同一个商业性事业那样行使职能的领域(邮政、公共电力事业等等)中适用,但是要把大部分政府劳务的费用或受益能较精确地在公民中间分摊,往往是非常困难的。现代政府的大多数劳务都是为了集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福利提供的,因而,这些活动的费用不能在受益者中间合理地分摊。
例如,没有什么公平的办法来计算分摊一支警察队伍在执行任务中或司法系统在执行工作中的花费或受益。受益理论还会限制实施某些社会需要的政府服务事业,诸如给予穷人的救济和提供免费的公共教育,因为主要的受益人负担不起这些计划的全部费用。
受益征税理论现今并未广泛应用,只是在诸如公路通行税、煤气税、渔猎执照税以及财产税中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