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7页(255字)
中国宋代实行免役法时,当役人户照等第缴纳的代役钱。
废除以前依照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官府职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应役。诸路州县每年预计需要募役费用若干,由管内住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摊。
熙宁四年(1071)规定畿内乡户照资产多少分成五等,每年在夏秋两季按等第出钱缴官府雇人代役;乡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免缴。在两县有产业的,上等户在各该县分缴;中等户并在一县缴纳。析居的照析后资产定等级。原来服役人家所缴纳的,叫做“免役钱”。
京畿试行取得成效后,乃普遍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