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26页(441字)
法律名词。
“自然人”的对称。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够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对列入国家及地方预算并单独进行预算经费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经济组织、经国家批准拥有独立支配财产的社会集团等等,都为法人。
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合法组织。即法人的设立、变更和取消,必须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登记。
2.必须具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这是保证该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所谓独立支配的财产,不仅指会计业务上的独立核算,而且指能够独立取得和处理财产。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就是说在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发生财产纠纷时,能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承担财产义务。如果一个社会组织,不能自负盈亏,不能自己清偿债务,不能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就不能成为法人。
法人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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