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61页(225字)
中国明代中叶以后,税粮、漕粮、马草等折收银两部分。
《明史·食货志·漕运》:“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就舟车之费”。清代漕粮加征的耗米,除随船给运4斗外,其余耗米折征银两,并按兑运远近规定数额:江西、两湖折征3斗6升,称“三六轻赍”;江苏、安徽折征2斗6升,称“二六轻赍”;山东、河南,折征1斗6升,称“一六轻赍”,其只以存米2升易银1分的,称“折易轻赍”。见《清史稿·食货志·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