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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庄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79页(689字)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皇帝家族占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大都是由圈占民田、调拨官地、没收罪犯田产、逼民投充等手段搞来的。

皇庄不负担国家田赋、附加税;地租归皇室私人占有、享用,有时也提取部分用于国家财政的紧急需要。

耕种者要为皇帝服差役,不再服国家徭役。

汉代苑囿中的农田和少府、水衡都尉所属农官所管辖的公田,唐代内庄宅使所管辖的庄田,宋代官田中的内府庄田等,均属皇庄性质。但皇庄之名,始于明代天顺八年(1464)没收太监曹吉祥田产置皇庄。

至明武宗时(1506——1521)皇庄大增,占地37000余顷。清代皇庄占地超过明代,分属内务府官庄,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和三陵管辖。

康熙年间(1662——1 722),皇庄约1600余所,占地约6万顷,占全国民地面积的1%。

清代皇庄的直接生产者一般是壮丁,清初每庄辖田约780亩,配10丁耕种,设庄头管理田庄、监督生产、收缴地租。

壮丁世代被束缚于土地上,不隶民籍,可被庄头和内务府慎刑司随意惩罚。壮丁负担沉重的定额实物地租、附加租和皇家差役,剩下的劳动产品才归自己支配。

这是一种农奴制的剥削。也有小部分土地采用残余的奴隶制和一般封建租佃制耕种。

由于壮丁的不断斗争,迫使清室不得不最后于乾隆九年(1744)基本上放弃这种农奴制,采用封建租佃制,实物地租也折算为纳银的货币地租。壮丁转变为佃农,庄头转变为二地主,但租种皇庄土地的农民所受的剥削、压迫,仍远较一般佃户为重。

辛亥革命后,在清废帝与北洋军阀政府互相勾结、分肥下,以大放名义续抛售这种庄田,但农民得地很少,土地一般由庄头以低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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