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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5页(292字)

亦称“火耗”。

中国清代赋税所征在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地丁征银,银的成色不同,而上解户部要求成色有定,熔成定银,销熔之中不无损耗。

税吏为补偿损耗,就多征一些。

重者数钱,轻者钱余。

“迨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小民,上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盛一日,因循瞻徇,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取之民间。”耗羡成了朝廷默许的官吏掠夺人民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疏请通省耗羡提眸存公,除留补无着亏空外,其余分给各官作养廉费和支应公费。耗羡归公后,输纳比于正供,官吏养而不廉,耗羡之外更添耗羡,有增无减,人民负担逐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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