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6页(222字)
亦称“征税起点”、“起税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如对经营商业零售业务的,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为月销售收入额200元——400元。凡未达到200元——400元的(具体的起征点由各省起、自治区、市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免征营业税;达到规定起征点的,按其收入全额计算征税。
确定起征点,可以免除一部分收入低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