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275页(953字)

第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

(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

(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

第十一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 讯问应当如实纪录。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讯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必要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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