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盐务稽核所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00页(913字)

中国清朝时期因借外债而成立的由各国共管盐的机构。

从清末起,清政府常以盐税为担保举借外债,但盐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及税收的支配仍由中国自主。191 3年袁世凯为了摧毁革命势力,准备内战经费,向英、法、德、俄、日等5国借款2500万磅,签订《善后借款合同》21款。其中第5款规定:“中国政府承认即将为此项借款担保之中国盐税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用洋员,以资襄助。”办法要点为:1.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

所有发给引票汇编各项收入之报告及表册各事,均由该总会办专任监理。2.在各产盐地设经理华员、协理洋员各一人,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3.华洋经协理及稽核总所并各稽核分所必需华洋人员,其聘任免任,由华洋总会办会同定夺,由财政总长核准。4.各该华洋经协理须会同监理引票之发给及征收各项费用及盐税,并将收支各事详细报告该地方盐运司及北京稽核总所。

5.各产盐地方盐斤纳税后,须有该处华洋经协理,会同签字,方准将盐放行。

所有征收之款项应存入银行,归入中国政府盐务收入帐内,并应报告稽核总所所存之表册核对。

6.以上所言盐务进款帐内之款,并非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证,则不能提用,该总会办有保护盐税担保之各债先后次序之职任。代表善后借款各债权国的稽核总所事实上已成为中国盐税征收盐务行政以及税收处理的主宰。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为善后借款合同为不平等条约的一种,盐务稽核所侵犯中国主权,1 926年将广东稽核分所、平南、潮桥等支所一律裁撤,改设盐务总处和支处。嗣后凡是北伐军所到地方,原有稽核组织一概停顿。

但国民党背叛革命之后,就将稽核制度逐步恢复。1927年上海设稽核总所,各省设分支所;1928年因新设机关无能而取消,仍行民国初年办法;1929年完全恢复原来稽核制度,裁撤前设榷运机构,命令北京稽核总所南迁,重设各级稽核组织。1930年以后将盐务行政机关以及缉私组织都并入稽核机关管理。中国盐税收入仍为偿付内外各债及各项应付款以后的余额。

盐务仍由洋员管理。1 936年改盐务署为盐务总局,盐务稽核所为其附属机构。

上一篇:盐税税额 下一篇:档次爬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