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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课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7页(291字)

酒税。

中国对酿酒课税历史久远,至宋代定为酒课。宋朝酒课制度有三种:一种,城内置务,官府酿造酤卖;二种,三京之地由官府造曲而卖与人民酿造;三种县镇乡闾则人民自酿,官府征税,如有剩余,经官府批准,亦可出售。前二种属官榷制,第三种属征税制。宋代酒课除正税之外,还有附加。庆历二年(1 042),初收“盐酒课利钱”,熙宁五年(1072)令官务酒课每升添一文叫做“熙宁添酒钱”;嗣后添酒钱不断增加,到建炎四年(1130),上等酒升增到20文,下等酒增到18文,称为“建炎添酒钱”。人民不堪忍受。

《宋史·食货志下七》:“诸路酒课,月比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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