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督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3页(432字)
旧中国管理各海关的官职。
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1684-1685)间,清政府先后在粤、闽、江、浙四省设置“海税监督”,因监督系统差,为使较多官吏有轮任的机会,规定任期约一年,不准再任。后以粤海关监督毛克明建议,改归督抚兼管。
鸦片战争后,凡通商口岸海关,设“海关道”管理,或由地方兵备道、分巡守备道兼任。这种海关道也有称“海关监督”的。
海关监督原来主管海关收税事宜,后关务实权归外籍税务司掌握,海关监督徒有虚名,仅于每年四季按税务司的报告,查收税银,通过该省督抚,转报中央政府。辛亥革命后,海关道一律改称“海关监督”。
北洋军阀政府还先后订定各关监督办事规则,以及各关监督与税务司办事权限等法规。规定海关监督直属中央政府,不受各省长官节制,专管经征通商口岸50里外的常关税项;对于海关和50里内的常关,只能查核税款收入。
海关帮办、供事、文案等要职,均归税务司委派,只有录事才由监督选派。1945年国民党政府予以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