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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偷漏欠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57页(534字)

中国80年代初期经国务院决定清理偷漏欠税的稽征管理工作。

1981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发布《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清查偷漏欠税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纳税单位和个人“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告当地税务机关”。

“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自查中主动检查的问题,并及时补缴偷漏、拖欠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可以从宽处理,免交滞纳金和罚金”。

第二阶级,税务机关组织检查、核实。

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偷、漏、欠税,按税法规定,除限期补缴所偷漏拖欠的税款外,并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金;偷漏拖欠税款不缴,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清查偷漏欠税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配合税务机关清理偷漏拖欠税款的通知》。当年清查偷漏欠税取得了很大成效,查出了大量的偷漏欠税,全国共查出偷漏欠税13亿多元,入库约10亿元;依法处理了一些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增强了税收法制观念,广泛宣传了税收的作用。

1982年以后,全国多次进行清理偷漏欠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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