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58页(285字)
中国盐税中用语。
渔业生产中加工腌制、保藏水产品使用的盐,有海水渔业用盐和淡水渔业用盐两种。税法规定对渔业用盐给予减税照顾。
海水渔业用盐减税的范围,包括在沿海地区的水产捕捞单位(如水产公司、鱼店、渔业生产社队)及个体渔民出海捕捞水产品(如鱼类、虾类、蟹类、贝介类、海藻类、海参、海胆、海带等),为保鲜腌制使用的盐,或者在销区复制上述水产品加工使用的盐。淡水渔业用盐减税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淡水渔区设立的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的腌制加工厂、渔业生产社、队,在销区经营水产品的商业单位,因保鲜或加工腌制水产品使用的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