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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亚特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65页(563字)

【生卒】:1720—1780

【介绍】:

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出身于封建贵族,是英国重商主义后期代表之一。也是探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整个体系的第一个英国人。主要着作有《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斯图亚特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第五篇《赋税量与其适当应用》中论述了作为君主借款担保的代替物的赋税问题及赋税理论问题。确定赋税的概念是“用作政府经费支出的,通过立法机关法律程序或同意,对国家与个人征课的以果实、劳动或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一定的贡献”。斯图亚特的赋税原则是:1.依照赋税概念明确的规定,赋税的基本条件是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或法律程序认可,此即所谓赋税法定主义的立场。

2.赋税如超过最低生活费无限制地课征所得税,不仅破坏了本身来源的基础,还必然有害于国民生计与资本,所以必须制定征税最低限度原则。3.主张消费比例原则。斯图亚特将赋税划分为三类:一类按同一比例缴付税金的赋税,叫做比例税;二类,按财产和收益的数额的增加而递增课征的赋税,叫做累进税或任意税;三类,对个人劳动课征的赋税,叫做对人的赋税。斯图亚特的赋税论概括为比例税。他说:“如果全部实行比例税的话,就几乎毫无改进累进税的余地了”。塞利格曼认为,“在亚当·斯密以前,赋税转嫁论最充分的研究,见诸詹姆士·斯图亚特的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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