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03页(195字)
在计征所得税时,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允许先按规定归还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再计征所得税,称税前还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过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在归还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时,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先归还贷款,后征所得税。但农村乡村工副业单位一律不能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见“所得税前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