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归属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06页(498字)
西方国家试图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以消除或减轻重复课征及股息的额外税负的一种方法。
此法把公司所得税部分或全部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这样,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收入的一部分推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之中,而在算出其总税负后,再将此预扣额部分或全部抵免掉。这种方法的实质是将公司的税负部分或全部归属于股东,故称“税负归属法”。税负归属法在效果上与付出股息扣除法相同。
税负归属法没有在付出股息扣除法的情况下,公司尽可能地将全部盈利分配掉,而影响公司本身的积累和投资的负作用。
原因在于公司分配和未分配利润的决定是在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进行的,而所缴的部分或全部公司税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来对待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多寡虽然会影响股东的个人税负,但不再影响公司的税负。
英国在1803年就开始实行“税负归属法”来处理、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和股息额外税负的问题,到1965年才停止使用此法。美国财政部于1975年曾提出过一个建议:股东收到股息的50%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在计算股东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税负归属法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