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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32页(364字)

按照税法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按其应税所得额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的税。

从1985年度起实行。中国在利改税以后,为了把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协调衔接起来,使它们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和小型国营企业相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税率10%;超过1000元至3500元部分税率20%;超过3500元部分税率28%;超过1万元至2.5万元部分税率35%;超过2.5万元至5万元部分税率42%;超过5万元至1 0万元部分,税率48%;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税率53%;超过20万元部分,税率55%。其征收管理办法和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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