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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缗钱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57页(615字)

中国汉代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的财产税。

除车船外,“缗”为计税单位。《汉书·武帝纪》李裴注:“一贯千钱,出算20”。一贯即一缗,所以叫“算缗钱”。

汉武帝元光六年(前129)冬,开始对商人用以运输货物的车船征税。

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开始对商人、高利贷者和手工业者征税。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取利者,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2 千算1;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算一,商贾人轺车2算;船5丈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算之。”(《史记·平准书》)。即凡商人和放高利贷及囤积货物的,都要将自己的资财及货物价值向官府报告,官府据以抽6%的税(每2千钱抽120钱);凡制造手工业品出卖的;按价值每4千抽取一算;不是三老、骑士而有小车的,一辆车征一算;商用车每辆征两算;船5 丈上征一算。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罚到边境服劳役一年,并将财产没收。为了保证这一措施的实行,防止隐瞒,鼓励对隐瞒财产不报或报告不实的商业者和车船主进行告发,将没收来的被告者的财物的一半给予告发者,于是各地争着告发。到元封四年(前110),没收的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大工商业者几乎都因此破产了。告缗之法大约实行了5年,至桑弘领大司农后罢弃,算缗钱亦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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