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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1页(467字)

税制分类标准之一。

地方税的对称。按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新中国建立以后一直到1984年,除明确规定少数几种税源零星的税种,即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为地方税外,其余均属中央税。

实际执行的是,除关税外,多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

从1985年开始,有了很大变化,逐步采取按税种的划分来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新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或中央固定收入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另外,还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因素,把下列税收列作中央财政收入:中央级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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