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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豁免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7页(355字)

国际税收用语。

外交豁免的一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领馆馆舍及馆长寓邸免纳捐税;使、领馆办理公务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捐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使馆工作人员和领馆雇员(非驻在国国籍)及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捐税。但有一系列例外规定,如免税不包括间接税,服务性费用以及涉及私人的不动产税、遗产税、继承税、资本税、抵押税、登记税、法院手续费及印花税等。在关税方面凡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或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使、领馆工作人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都可免除一切关税以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但免征关税的消费用品不得超过本人直接需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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